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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期刊与纸质期刊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比较分析(4)

发布时间:2015-05-19 15:57商业秘密网

  期刊网站与传统期刊社在法定许可权利的适用方面也有不同之处。第一,传统期刊社法定许可转载、摘编作品的权利适用于“从纸至纸”,而期刊网站法定许可转载、摘编作品的权利适用于“从网至网”和“从纸至网”,不适用于“从网至纸”的情况,即不能把首先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以纸质期刊形式进行转载、摘编。第二,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要按法律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1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但是,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网络报刊转载、摘编尚无明确规定,仅供参考。
  5 期刊授权模式的比较作者向期刊社投稿的行为和期刊社接受投稿的行为构成了要约承诺的著作权使用合同关系,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种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的。而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法律之所以做出“期刊刊登作品可以不采用书面合同”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期刊出版周期短、时间性强的特点。在这种非书面的著作权使用合同中,作者实际上是把其汇编权、复制权和发表权授予了期刊社,但是期刊社只能将这些权利用于编辑出版纸质期刊,不能用于编辑出版电子期刊。期刊社虽然能够以“稿约”的方式向作者发出对其作品以数字化方式编辑出版的要约,但由于受到期刊传播范围、作者对期刊的可获得性、期刊登载“稿约”的频率和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不能保证每位向期刊社投稿的作者都熟知期刊社的有关规定。加之《著作权法》和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对他人作品的数字化利用要事先取得授权,所以期刊社应该尽量避免以“稿约”的非书面合同方式取得作品的数字化权和网络传播权,这是编辑出版电子期刊和纸质期刊在授权模式上的区别之一。
  期刊社同作者签订书面的著作权使用合同,获得专有出版权也是切实维护期刊社和作者利益的需要。从期刊社来讲,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期刊社没有单方面发表“著作权所有,未经本刊许可,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法定权利,即使发表也无法律效力,还会损害著作权人的转载权、摘编权。而由作者自己发表不允许转载、摘编的声明或授权期刊社发表类似的声明的比例是很低的。这样,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就可以随意转载、摘编,即使有的报刊社在转载、摘编其他报刊的作品后支付报酬,也是给作者的,期刊社被排除在外。从作者来讲,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刊登的作品后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报刊社的数量并不多,作者的利益无从保护。
  由于本身掌握着大量详细的作者信息和授权条件,可以免去艰巨复杂的权利调查过程,因此期刊社与作者签订书面出版合同有许多便利条件,取得授权的效率和成功率都较高。事实上,这早已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许多期刊社的常规性工作。在美国,几乎所有的科技期刊社都与作者签订有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要求作者转让其“所有权利”。有的协议书中规定作品发表后期刊社有权以印刷、电子等目前已知的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媒体或新技术对作品进行传播,并指出如果作者不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不生效,则文章不予发表。而我国期刊社这方面的意识相对薄弱,绝大多数没有和作者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期刊社以书面合同取得作者的著作权后,应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文章发表时同时刊登,以对其他作品利用者起到警示作用。(作者:董馨璐,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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