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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期刊与纸质期刊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比较分析(5)

发布时间:2015-05-19 15:57商业秘密网

  编辑出版电子期刊和纸质期刊在授权模式上的另一个区别是期刊社应该更加注重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联系。因为在数字技术环境中,著作权的外部效应增加,公共性日趋明显,期刊社管理、监督和行使自己整体著作权的能力下降,只有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监管并行使权利,才能保护期刊社的利益。比如在德国,其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VG-WORT)收取的版税中,就有50%是分发给期刊社的。而在美国,绝大多数科技期刊社都已经在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著作权清算中心”登记注册,并在杂志版权页上声明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对期刊的利用要事先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随着电子期刊事业的发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全,这种授权模式必将为我国期刊界所接受。
  参考文献:
  1 梅海燕。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研究。情报资料工作,2003(3):34-37
  2 钟紫红。中美科技期刊著作权保护现状比较。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3(4):396-399
  3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
  4 朱正清。科技期刊的整体著作权问题。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3(3):290-292
  5 姚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11
  6 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国际版权和邻接权条约。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
  7 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作者:董馨璐,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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