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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6 14:2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奥的斯电梯公司的设立文件及中文翻译件,证明奥的斯电梯公司是真实并合法存续的公司。
  证据2:(2012)粤广广州第107709号公证书、(2010)粤穗广证内字第17997号公证书、(2010)粤穗广证内字第17992号公证书,(2012)粤广广州第17711号公证书,证明奥的斯电梯公司是“OTIS”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证据3:原告与奥的斯电梯公司签订的《商号及商标许可协议》,证明原告是“OTIS”注册商标在中国的合法使用人。
  证据4:奥的斯电梯公司出具的《就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授权》(含公证认证及中文翻译),证明原告获得奥的斯电梯公司的明确授权,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
  证据5:《奥的斯电梯公司的声明》(含公证认证及中文翻译),是证据3和证据4的补充说明。
  证据6:(2013)粤广海珠第16800号公证书,另附被告美奥公司的两本企业宣传册及徐江杰名片一张,证明两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商标侵权行为具体为:被告美奥公司的两本宣传册封面的电梯产品上,宣传册封面右上角、第一页的左上角以及封底印有“USOTIS”标识;被告美奥公司生产、销售的安装于上海市松江区福都商务广场的电梯上使用了“USOTIS”标识;被告美奥公司在其公司厂房的显著位置使用了“USOTIS”标识;被告米富公司在其员工名片的正反两面均使用了“USOTIS”标识;米富公司对外经营中使用了被告美奥公司的上述两本宣传册,其中有涉及“USOTIS”标识的商标侵权内容。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1)在其宣传册的企业介绍中宣称其“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是世界五百强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之一,由美国OTIS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成。OTIS作为世界电梯史的鼻祖,引进世界品牌技术、管理、售后服务为一体,打造出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美奥快速电梯就创造了年产15000台高速电梯的行业奇迹。”(2)宣传册中有有关美国的插图,结合公司介绍使人联想到被告美奥公司与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有关联或合作关系;(3)徐江杰名片显示“美国奥的斯(OTIS)投资集团控股”;(4)其所生产的电梯上标识有“美国奥的斯(OTIS)集团合资”误导相关公众。
  证据7:(2013)粤广广州第170200号公证书
  证据8:(2013)粤广广州第170199号公证书
  以上两份证据证明“www.meiaolift.com”网页为被告美奥公司注册及运营,及被告美奥公司在该网站所进行的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为该公司厂房显著位置使用“USOTIS”标识。
  证据9:(2013)粤广广州第170201号公证书,证明美奥公司陕西分公司网页内容与被告美奥公司网页内容基本相同,涉及有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为该公司厂房显著位置使用“USOTIS”标识。
  证据10:(2013)粤广广州第17286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美奥公司以“USOTIS”品牌电梯为名,投标价值2254万元的济宁高新区仁美社区工程(一期)电梯采购并中标。
  证据11:(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59号公证书、(2013)粤广广州第191640号公证书、(2012)粤广广州第115358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61号公证书、(2013)粤广广州第191641号公证书、(2012)粤广广州第215238号公证书、(2012)粤广广州第115359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60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63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62号公证书,证明奥的斯电梯公司持有的“天奥”、“中奥”、“上奥”、“广奥”、“北奥”商标权证书,而该等商标分别是“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简称的含义,而被告美奥公司以“美奥”作为其企业字号,企图误导相关公众以及一般电梯使用者,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为奥的斯电梯公司和原告的关联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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