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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刘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8 11:2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曾 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佩佩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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