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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兼论知识产权的性质(5)

发布时间:2015-05-28 16:42商业秘密网

  五、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从知识产权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应当是而且实际上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发展至今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其一,从专利权的单一保护到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三大权利的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形成。1474年威尼斯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英国颁布《安娜女王法令》,1793年法国颁布《作者权法》,1803年法国率先制定《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演变,以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为核心的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初步形成。[13]其二,从传统知识产权向现代知识产权的转变。这一转变同样经历了近两百年的时间,以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主要标志。该公约第二条第8款将知识产权划分为8类:著作权、邻接权、与发明有关的权利(专利发明权、实用新型权和非专利发明权)、发现权、外观设计权、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和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WTO《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条就列举了其所调整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专有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范围大大扩展了。当今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变化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第二,新型知识产权类型不断出现;第三,经营标记的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第四,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体系。[14]所有这些都表明,知识产权应该是而且事实上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权利及其客体涌现,融入知识产权大家庭。在经济知识化的今天,必将会有更多的新型知识产权以更快的速度产生,让人应接不暇,如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所产生的域名及相关权利就是一个全新的问题,需要法律给予适当的调整。因此,当代知识产权体系更应该保持一个开放的态势。
  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却严重滞后于现实的发展,有些学者依然以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为正宗,并在此基础上构筑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从中抽象出知识产权的所谓“本质特征”,如前文所及的并不具有真理性的知识产权“三性”,再用这些“本质特征”来衡量各种新型的权利,排除异端。这种“削足适履”式的思维方式在客观上阻碍了知识产权法及其理论的发展。但“法律的真实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5](P1)是它所要调整的社会现实。不是现实应按照理论的框架去发展,而是理论应随现实的需要而不断更新,法律也应在理论研究的推动下与时俱进,尽量缩小其与社会需要之间所永远存在的时大时小的缺口。[16](P15)认清了这一点,将商业秘密权以及其他已经或将会出现的各种新型权利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参考文献:
  [1]罗玉中,张晓津.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中外法学,1999,(3).
  [2]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J].法学研究,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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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J].法学评论,2000,(5).
  [5]马俊驹,梅夏英.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J].中国法学,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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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郑成思.版权法(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8]张仲伯.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9]彭学龙.试论两大法系财产法的差异[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0).(作者:崔明霞 彭学龙,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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