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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0:10商业秘密网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美伊娜多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微博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华盖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美伊娜多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拍摄的难易程度、美伊娜多公司使用图片的用途及宣传作用的大小、侵权作品的数量、美伊娜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华盖公司主张律师费3000元,虽举证了代理合同,但未能充分证明该笔费用确已发生,故本院综合案情对于合理费用进行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十张摄影作品;
  二、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徐兴华
  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
  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婷婷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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