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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张沈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4:09商业秘密网

  被告张沈华答辩称:同意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奥普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用以证明:奥普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 ,以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专利年费收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3、(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8583号公证书。
  4、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3至证据4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龙胜公司、张沈华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 行为,且其销售量大、范围广、获利多。
  5、龙胜公司、张沈华的诉讼主体身份材料,用以证明:本案 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控产品等证据与二被告的关联性。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799号无效宣告审查 决定。
  7、龙胜公司在本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953号案件中提供 的证据。
  证据6、证据7用以证明:对应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
  本案授权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和龙 胜公司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龙胜公司在在先 侵权案件中,以及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陈述适用于本案 ;龙胜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设计和本案所涉专利属于近似的设计 方案,该陈述对其具有约束力,应禁止其反悔或者作出自相矛盾 的解释。
  8、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用以证明:龙胜公司对专利复 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未 参加口头审理,其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视为撤回,本案中止 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
  龙胜公司、张沈华对奥普公司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 、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奥普公司的诉讼主张;对 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 属前案的无效决定,涉案专利属于比对文件,不牵涉本案中的被 控侵权产品;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该 证据涉及到前案的专利文献问题,不涉及到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 ,不存在龙胜公司自认的行为。对证据8无异议。对此,本院经审 查认为:因龙胜公司与张沈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 异议,且该些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奥普公司提供的上述 证据予以确认。
  龙胜公司为了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对比专利文献、邮寄凭证。
  2、ZL97304560.4《暖风器(2)》以及ZL03228056.4《电热 取暖器》专利文献。
  证据1、证据2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稳定性不高,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极大,请求中止本案审理;被控侵权产品来自于对现有 设计的改进,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奥普公司对龙胜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 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是暖风机产品,不是安装 在吊顶上的浴霸,属不同产品。张沈华对龙胜公司提供的上述证 据均无异议。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沈华对该些证据无异 议,奥普公司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且该些证据 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龙胜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张沈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奥普公司系ZL20063011××××.9号“浴室取暖器(QDP520B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6月16 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9日。奥普公司于2013年6月6日交纳 了该外观设计的年费。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 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分别如下,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可见浴室取暖器的面板整体呈长 方形,右侧为一个长方形的光源部分,左侧为一组格栅,该格栅 内置有矩形风口,格栅和光源部分的与面板平行的面略带弯曲; 第二层面板的宽度略小于第一层面板、长度大于第一层面板;其 余各视图显示该外观设计的浴室取暖器各个面上具有的与内部机 构相对应的设计,主要包括风机的涡轮形状设计、通风管道的形 状设计和排风口。      本案审理中,龙胜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本案所涉外观设计专利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龙胜公司为此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 应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作出审 查决定后再恢复审理为妥,故于2014年2月1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4年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龙胜公司的上述无效宣告请 求作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无效宣告请求 人(即龙胜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 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视 为撤回,本案的审理结束。(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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