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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3 10:24商业秘密网

  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7663号公证书。证明:阿里巴巴 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经检查过涉案商品,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 不存在。       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确认
  一、立达公司提供的证据。1、对证据1,尚美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其证据效力。2、对证据2,尚美公司对其三性无异议;阿里巴巴公司对其真实性、合 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 查后认为,证据2中包含了涉案专利产品的基本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其证据效力。3.对证据3,尚美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 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的 产品图片与立达公司宣传的专利产品一致,也不能证明尚美公司 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阿里巴巴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尚美公司销售的被控产品侵 犯涉案专利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即为立 达公司指控侵权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其证据效力, 但是否能实现证明目的,有待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4、对证据 4,尚美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不存在侵权事实,故上述费用与本案无关;阿里巴巴公司对其三性均 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4所包含的公证费、律师费可视 为立达公司为本案所支出,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但上述公证费用系立达公司为两项诉讼而支出,故在确定合理的维权费用时应予 以扣除。
  二、对尚美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立达公司对其真实性无 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阿里巴巴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发票中所显示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均与立达公司的专利产品不一致,显然属于不同产品,且该产品明确标明 其品牌为“尚美”,故该发票不能证明尚美公司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立达公司,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三、对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证据,立达公司、尚美公司均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上述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1年6月13日,立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金 属针布包卷机的动力源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 1年12月28日,专利号为ZL20112019××××.9,现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一种金属针布包卷机 的动力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伺服电机、连接板、谐波减速 器、减速器外套、轴承、法兰西、三爪卡盘、电控箱、伺服电机 通过连接板与内置谐波减速器的减速器外套连接,伺服电机的输 出轴端与谐波减速器的输入端连接,减速器外套的前端装有轴承 ,来承托法兰和谐波减速器的输出端,法兰大平面端与三爪卡盘 用紧固件连接,伺服电机的电源线和控制线连接到电控箱。立达 公司以该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权利。
  2014年2月7日,立达公司申请无锡市锡城公证处进行网页证 据保全。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对尚美公司网站进行网 页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4)锡证经内字第470号公证书,该公证 书显示:尚美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多张BJJ- 100型数控金属针布包卷机产品图片。庭审中,立达公司认为该BJ J- 100型数控金属针布包卷机的动力源装置落入了了涉案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两者技术特征相同。
  尚美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9日,注册资本550万元,经营范 围:机械制造、胶辊加工:仪器、磨具加工、制造。
  阿里巴巴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 20070066),在其网站(www.alibaba.cn、www.albaba.com.cn) 上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阿里巴巴网站的会员包括免费会员 和诚信通会员。要成为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诚信通会员,首先需与 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网上诚信通服务协议并缴纳一定的费用,阿里 巴巴公司进行一定的身份审核后对通过的会员转为诚信通正式会 员,并提供发布平台供诚信通会员进行图片上传、文字说明等信 息发布。阿里巴巴公司给诚信通会员提供的网络空间所有权归阿 里巴巴公司,使用权归诚信通会员。会员交易的所有信息系会员 自行发布,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一个信息发布平台和交易平台及提 供网络交易的技术工具。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2014)浙杭钱证 内字第7663号公证书显示:尚美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产品介绍 中已经没有被控侵权产品图片。       另查明:立达公司为包括本案的两项诉讼共支付了公证费200 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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