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张婵娟、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3 15:21商业秘密网
2.对证据2、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3.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Jennyz hang不是张婵娟的英文名,且图纸与涉案专利属不同技术问题。
5.对证据6中没有张婵娟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 确认真实性,对证据5中有张婵娟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无异议,但对 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研发工程师是根据具体任务进行具体工作 ,与涉案专利无关。
6.对证据7、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系安瑞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定真实性。
7.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 无关。
对安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证据1、2、4、5,因张婵娟和安杰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 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证据3,因张婵娟和安杰思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 审查认为,设计图纸上仅有英文名Jennyzhang,不能确定系张婵 娟签署,且安瑞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证据 效力不予确认。
3.证据6,虽张婵娟和安杰思公司对岗位说明书第一页的真实 性有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岗位说明书经张婵娟签字确认, 可以证明研发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工作职责内容,故对其证据效力 予以确认。
4.证据7- 9,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婵娟和安杰思公司质证意见成立,对其证据 效力不予确认。
张婵娟和安杰思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拉力测试系统发票
2.高端加热尖端成型机发票
3.烤胶机、涂胶机系统发票
4.数字压力表发票
5.微小气体流量计
6.数字压力表发票
7.手动气压源发票
8.数字压力表等发票
9.点光源发票
10.封口机发票
11.激光焊接机发票
12.涂胶机发票
13.纳基隔热板发票
14.临安市鑫合精密元件厂合同及发票
15.浙江瑞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
16.胶粘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票
17.杭州韶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票
18.杭州中好电子有限公司发票
证据1- 18,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由安杰思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及技术支持 ,系安杰思公司自主研发。
19.201220506178.X专利、201220322380.7专利、2012104700 39.0专利及201220202533.4专利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安瑞公 司针对不同技术问题有不同研发团队。
对张婵娟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安瑞公司质证认为 :
1.对证据1- 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些发票只 能证明安杰思公司曾购买过相关设备和仪器,但不能证明系为涉 案专利研发所用,且大部分发票开票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 ,与涉案专利无关。
2.对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张婵娟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19,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瑞公司质证意见成立,该些证据与本案不 具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
2008年7月30日,张婵娟到安瑞公司就职,任研发设计工程师 。2010年8月3日,张婵娟作为发明人之一,安瑞公司作为申请人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1010243842.1“一种用于胰胆管 的微创介入性治疗的医疗器械”的发明专利。2011年12月31日, 张婵娟与安瑞公司劳动关系终止。
安杰思公司确认,2012年1月,张婵娟到安杰思公司就职,任 研发工程师。
2012年5月28日,安杰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 取石网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张婵娟,授权公告日为201 3年1月30日,专利号为ZL201220250678.1。(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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