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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张婵娟、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15:21商业秘密网

  另查明,安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 :第二类、第三类6808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第二类、第三类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第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 第二类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第二类6877介入器械;销售:本 公司生产的产品;从事第Ⅲ类、第Ⅱ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光 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除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 光学器具)、医用高频仪器、医用X射线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 官(限支架)、介入器材及第Ⅱ类、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的批发” 。
  安杰思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 :实验室仪器及设备,第二、三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第二、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关 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 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 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之规定,张婵娟于201 1年12月31日离职,距离涉案专利申请日2012年5月28日不足1年,故涉案专利系张婵娟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与张婵娟在原单位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对此,本院认为,所谓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 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 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单位主张一项发明创造系发明人在本职 工作中做出,首先需证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范围,然后需证明该 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
  本案中,张婵娟自2008年7月30日进入安瑞公司工作,一直任研发设计工程师一职,主要从事主导和组织新产品设计、开发及 更新换代产品,提供技术支持,使产品适应临床和市场需求的工 作。2010年8月3日,张婵娟作为发明人之一,安瑞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1010243842.1“一种用于胰胆 管的微创介入性治疗的医疗器械”的发明专利,即张婵娟在安瑞 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参与到ZL201010243842.1“一种用于胰胆管 的微创介入性治疗的医疗器械”发明专利的研发工作。故,张婵 娟在安瑞公司的本职工作涉及与ZL201010243842.1“一种用于胰 胆管的微创介入性治疗的医疗器械”发明专利有关的技术领域。
  安瑞公司申请的ZL201010243842.1发明专利为一种用于胰胆 管的微创介入性治疗的医疗器械,涉及取石网篮。而安杰思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名称为“取石网篮”,系胆管结石微创治疗领域 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安瑞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属同一技术领域。 此外,安瑞公司申请的该发明专利包括导管,导管的远端设有手术部件(刀丝、球囊或者网篮),导管的近端设有所述手术部件 的操作部件,所述导管上至少设有一个可供光学成像系统的导光 管通过的可视腔道和一个可供辅助器械通过的工作腔道,具有在现有的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ERCP)医疗器械(目前应用于ERC P的主要器械之一就是取石网篮)上增加可视腔道,该腔道可通过 光纤维镜或其他可视成像系统,对现有内镜无法到达的胰胆管内 进行可视化操作诊断或治疗的优点。而安杰思公司申请的涉案专 利包括鞘管、注射手柄、推拉手柄和网篮,鞘管内设有网篮腔道 ,鞘管内还穿设有允许视频线和照明线路,视频线和照明线路与 网篮腔道隔离,照明线路连接光源、视频线连接摄像头,摄像头 获取的图像经视频线输送至视频处理器和显示器,具有能够在三 维图像下操作、避免误操作、可视性好的优点。故涉案专利与安 瑞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在技术方案上亦具有关联性,属解决相同 技术领域的问题。(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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