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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张婵娟、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3 15:21商业秘密网

  综上,涉案专利与张婵娟在安瑞公司参与研发的“一种用于胰胆管的微创介入性治疗的医疗器械”发明专利具有关联性,即涉案专利与张婵娟在安瑞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故而,安瑞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安瑞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为ZL201220250678. 1“取石网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张婵娟、杭州安杰思医学科 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张婵娟、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 :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 01)。

  审 判 长  潘才敏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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