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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学双重视角下对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6-04 10:37商业秘密网
  【摘要】长期以来,在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法律的理论,规定与新闻界的实践事实不相适应。法学界将新闻报道分为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作品。并基于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和保护公众知悉权,维护新闻自由的两个理由,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但从新闻学的视角分析,即使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因报道者的不同也都打上作者个人的烙印,并且大部分新闻与公共利益其实并无关联。除此之外,媒体的产业化和新闻来源的有偿化是保护新闻报道著作权的现实基础。我国已经开始重视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现有的一些法规也为未来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关键词】著作权;新闻报道;法学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新闻界的争议焦点。2014 年 1月 22 日,《东方早报》发表的犀利评论《新闻作品屡遭网络侵权,法律当有作为》又让讨论进入了一个高潮。
  一、法学界关于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观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1]所以,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是将新闻报道区分为时事新闻和其他新闻作品两大类,其中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什么是时事新闻呢?法学界普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2]但是因为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这一定义仍然没有明确界定时事新闻的范围。刘春田这样解释:“时事新闻,又称纪实新闻,是指全部都由信息(或‘硬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3]梁慧星则认为,“时事新闻是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国内外大事如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4]后者对时事新闻的解释要比前者界定的范围要广得多。
  也有少数法学家提出了新的体系,比如曹新明建议将排除对象限定于“单纯事实报道的文字消息”,而将图片新闻、视频新闻等作出立法保留,即“除文字消息之外的其他新闻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这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是相一致的。[5]
  二、双重视角下的新思考
  (一)新闻报道有独创性
  从法理上看,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该法保护,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第一,作品的独创性是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第二,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对社会重大事项的知悉权,如果给予时事新闻版权保护,可能会妨碍新闻自由,损害公众利益。
  试着从新闻学的角度试着驳斥这两个理由会怎样?
  首先,“‘时事新闻’实际上是法学界创造出来的概念,不仅在教科书上很难找到,在报刊上也很难发现。”[6]新闻学上将新闻报道分为(1)消息,可分为动态新闻(或称动态消息)及综合新闻。(2)深度报道,可分为解释性报道及述评新闻。(3)通讯,分为一般纪实性通讯、新闻故事、访问记等。(4)新闻特写。[7]后面 3 类都是客观事实与作者个人观点结合的产物,凝结着作者的独立的构思和创意,对它们的著作权保护已逐渐成为共识,只有第一类中的动态新闻最容易引起争议。
  动态新闻是以迅速简洁地报道新近发生的事件、反映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新动态为基本特征,动态新闻中的“简讯”则仅用一两句话交代新闻事件的概况,一般不交待事情的发生过程和背景情况[8]很多人都把动态新闻,简讯等同于“单纯事实消息”,认为其是对新闻事实进行简单描摹或再现,不具有独创性。
  这种看法其实也是很片面的,确定新闻主题、选择新闻材料、决定新闻角度、安排新闻结构等环节都与新闻记者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生活阅历等息息相关,都考验着作者的功力。举个新闻史上很经典的例子,肯尼迪遇刺时,后面的车上坐着很多记者,它们都第一时间作出报道,但经过时间的大浪淘沙,最终只留下一篇:(作者:金楚琪,来源: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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