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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04 10:37商业秘密网
  摘要:近年来,著作权包含人身和财产双重权利的理论已经广泛被人们所接受,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明确由法条规定,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却没有被给予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造成了法律与现实的一定差距。本文采用对比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著作权侵权是否适用于精神领域等进行研究,认为我国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从其界定、赔偿范围确定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
  2003 年,庄羽将《梦里花落知多少》作者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原因是庄羽认为郭敬明的《梦》涉嫌抄袭其《圈里圈外》。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郭敬明败诉。二审法院认为:郭、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同时、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赔偿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该案肯定了著作权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打开了我国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先河。如今,我们已迈入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伴随着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热潮,“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一词也逐渐成为人们争相讨论的话题。然而,目前我国却没有给予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一个明确的立法保障。
  一、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基本理论
  精神损害是指在其他民事主体作用下激发的环境变化通过正常的心理机制作用于个体,从而引发个体的精神变态或障碍。这里所指的环境变化一般表现为受害人生理、心理和实际物质利益上的损害。由于这种变化都较为抽象,界定起来也较为困难,因此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必须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古罗马法时期,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中得以完善,现已形成一种世界通行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然而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开始较晚,在很多领域都没有明确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现实中,著作财产权受侵害的案例比较常见,而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研究则较少,且著作权的精神损害主要研究的就是著作人身权所受到的侵害,它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上的抚慰,消除或抵消因侵权遭受的精神痛苦,弥补其受到的精神利益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对加害人课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和非物质形式的负担,达到惩罚加害人和教育社会公众的目的。著作权的存在丰富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推进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进程;同时,损害赔偿制度为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基础。若建立了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对于著作权的研究将是历史性的跨越。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于民法,那么其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而著作权是我国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和人们关系最密切的一项知识产权,因为其权利主体是任何独立完成作品创作的自然人或组织。正是因为著作权主体一定程度上的普遍性,著作权被大众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较为普遍。各种不同形式侵权的同时也伴随着人身权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适用损害赔偿制度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不能直接就排除了适用,毕竟法律无法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一一进行规制,法律的滞后性要求我们可以对法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推论。因此,我们能否认为著作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著作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界已经成为定论,但是在立法领域却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具有实际意义规定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因此,确有必要对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作者:彭皓,来源: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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