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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场与侵权情境——以新闻从业者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例(3)

发布时间:2015-06-04 09:46商业秘密网

  品再次转发到新闻微博等新媒体之上。他们的行为既没有获得作者即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又没有为著作权所有者支付费用。
  新闻把关人主导的侵权违法行为,在我国与新闻制作和传播发送直接关联的行政部门已经成为行规,集中反映了我国的公权力运行的不规范和官场腐败。这是因为中国当前所有的主流新闻传播机构都附属于各级党委,因此一些新闻把关人即各部门拥有一定实权的官员或政工,就成了各级新闻传媒机构的执行官和管理者,他们对其直属机构的新闻从业者具有直接管理权。正因为如此,其中一部分人往往利用职权之便,经由工作之名,编辑出形形色色著作物以“响应号召”,著作费用由公款支付,出著作成果算作自己的政绩,可申报奖项,编辑或编写工作则由其下属员工承担,即这些新闻把关者的下属往往是这样的宣传品或新闻产品的著作权所有者。依靠侵犯著作权这些新闻把关人不但获得了政绩,也往往获得新的职业声望,却几乎从没有因此而走上被告席。其中被侵犯了著作权的人或因为地位低(受制于外因)或有意取悦于上司(因为个人偏好)而主动放弃著作权。不过这种表面上看来的不平衡,往往可以换来实际上的平衡和补偿,比如因得到官职而得到资源(金钱与服务)。因此,在作为社会重要设置之一的新闻机构或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实际上的公平公正仍只是一种理想预设。著作权与官位的交易,与社会的法治化治理的时代要求背道而驰,所以著作权法的维护呼唤新闻法出台。因为法律是有威慑力的:人都是有理性的,且当人犯某种特定的罪时能够对收益与风险进行估算。如果威慑力发挥作用,当惩罚的风险越高时,犯罪率应该越低。通过严惩,特别是通过精确量刑,可减少犯罪(吉布斯)。(作者:冯林,来源:传播与版权 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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