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知识产权学术研究 > 正文

计算机中文字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研究(3)

发布时间:2015-06-04 13:55商业秘密网

  ?显然,这是一个谬论。对于计算机中文字体而言,其设计过程虽然有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介入,但是计算机中文字体可能产生的风格、外观等都是在设计者的掌控范围之内的。尽管在设计过程中,计算机都有参与,但是它没有办法自主影响字体的外观和设计构思,既不可能产生艺术风格不同的单字也不可能产生完全相同的单字。因此,借助于计算机完成中文字体的行为并没有改变作品的属性,其仍然应该属于人类智慧的劳动成果,体现出了作品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刘春田教授认为“创造不同于劳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造而不是作为技艺的劳动”。
  从此观点出发,包括“倩体字”在内的计算机中文字体都是设计者从最初的字稿开始逐字输入计算机,再利用计算机进行修正和拟合的,这一切行为都是一个“创造”的过程。该过程是设计者在手稿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对字体进行美化修正的过程,是独特的。在此过程中,尽管中文字体转移到相关的成品软件上,但是软件只是计算机中文字体的一个载体,并未也不可能改变原始作品 的创造价值和独特属性。至于普通民众在使用相应的输入程序拼装单字的过程,已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创造”,只能属于有规律的“劳动”。此种劳动,既不包含任何智力创造,也不会增加计算机中文字体的创造属性。这就好比雕塑模具浇注厂里的劳动者,无论怎么样努力去浇注模具,也不可能浇注出“作品”,因为模具的著作权是属于模具的雕塑者的。因此,决定某一物品能否成其为作品,应该从其原始的性质去判断,而不是从后续人们的重复性劳动去评判。所以,生产手段并不影响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取决于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劳动。
  三、计算机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归类
  如果说计算机字体单字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那么将其归为何种类型进行保护更为科学则成为一个实践中的新问题。
  (一)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
  我国《著作权法》和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
  、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一个物品要成为“美术作品”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该物品必须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第二,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最后它必须是一个平面或者立体的
  造型艺术品。首先,计算机中文字体,它是由竖、横、撇、捺等线条构成的,自然符合“美术作品”的第一个要件。其次,计算机中文字体,比如“倩字体”、 “圆趣卡通体”的目的就是创作出一些区别于其他中文字体,更具特点、更美观、更有艺术价值的字体,因此它也符合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要求。最后,计算机中文字体是通过线条,依据一定的顺序和结构来展现艺术性和审美性的。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计算机中文字体应该属于“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有绘、书法、雕塑和其他形式,那么计算机中文字体应该属于何种类型的“美术作品”呢?本文倾向于认为计算机中文字体应该属于书法作品。以“倩体字”、“圆趣卡通体”等中文字体为例,它们都是运用书法的形式,利用线条、依据新的外观和形式来展现字体字形结构的运动规律,从而使公众感受到这些中文字体单字的韵味和审美性
  。因此,计算机中文字体实际上是书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借助的工具不是笔而是电子计算机罢了。它与书法一样,同样需要创作者在创作的时候充分发挥自己丰富的想象力和艺术审美观,将视觉和空间完美地整合在一起。综上所述,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视为(作者:陈心渠,来源:经济与法)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