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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中文字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研究(4)

发布时间:2015-06-04 13:55商业秘密网

  “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是完全符合“美术作品”的特征要求的。
  (二)从实践的角度
  尽管对于计算机字体作为何种作品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线索。比如,美国将字体上有装饰图案的计算机字体作为类似于“绘画、雕塑作品”进行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当作“美术作品
  ”进行保护的案例。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并非无资可鉴。然而,
  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两个问题,那就是“
  展览权”和“署名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享有“展览权”,而如果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归位“美术作品”的范畴的话,那么当使用者将印有该字体的商品上架销售的话,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展览权而需要额外授权。另外,如果将计算机中文字体视为“
  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话,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行使也是一个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不是每个商标或者产品包装上的中文字体都需标明著作权人。幸而,这两个问题并非难题,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此规定可以用来排除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展览权的适用。对于署名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该规定明确地提出了两种解决署
  名权的方式,一种是著作权人约定,另一种是使用方式特殊,比如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用于商标的时候,可以因使用情形特殊无法指明作者而不指明。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展览权”和“署名权”的疑虑都有相应的规定可以避免,不妨碍将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作为“
  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四、结语
  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与书法作品类似,都是汉字书写艺术的一种表达形式,当字体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的时候,并且能够让人们从观念上与字形、字义相分离的情况下,能反映作者的创造性和审美性,就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市场结构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势必会给产业造成意义非凡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计算机中文字 体提供更 加有力的、更加实际的著作权保护,以维护和促进计算机中文字体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也为企业自主创新和研发营造更加健康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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