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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案(4)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0商业秘密网

  二、该干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确定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实施了上述干预行为后,该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案审理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于那些没有在具体条文中规定,但是当事人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予以判断和规范。但是人民法院在判断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即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如判断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该行为的实施者是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2、经营者在从事商业行为时,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3、经营者的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正当经营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要件,原审法院作如下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经营者的确定并不要求百度公司与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即可成为经营者,本案中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均属于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其次,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商业活动与传统商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传统商业模式下无法达到的商业效果。但是尽管如此,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仍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相应利润或竞争优势,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知名度或者市场份额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本案中,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利用了百度网站搜索引擎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中被广为知晓并被广泛使用的实际情况,利用技术手段,让通过使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在正常搜索结果显示前弹出奥商网络公司发布的广告页面,这种行为显然属于利用百度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没有征得百度公司的同意,也违背了使用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的意志,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最后,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的该行为,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广告页面,诱使本可能通过百度公司搜索结果检索相应信息的网络用户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公司按照自己意志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致使百度公司难以实现其预期商业目的,损害了百度公司的经济利益。由于所弹出广告并非网络用户自主选择的结果,该行为还容易导致网络用户误以为弹出广告页面系百度公司所为,会使网络用户对百度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由于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为:首先,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弹出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广告页面。其次,根据原审法院上述分析,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百度公司提出480万元的损失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根据百度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酌定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共同向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最后,互联网用户在登录百度进行搜索面对弹出的广告页面,通常会认为该行为系百度公司所为,因此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且发生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故原审法院确定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应在其各自的网站上(青岛信息港www.qd.sd.cn、中国奥商网www.og.com.cn)的首页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该声明应当连续发布十五天。(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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