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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性质及转让问题研究(3)

发布时间:2015-06-10 10:06商业秘密网

  2.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的客体。
  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的客体,是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在后专利申请所享有的被优先受理的权利。判断在后申请与首次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的标准,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在后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在后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判断的最小单位。第二,对于首次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在内的整个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判断优先权要求能否成立时,不要求在后申请的某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整地反映在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要首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披露了该项权利要求的各个因素即可。考虑到发明创造技术的多样性及发展性以及各国提供专利保护的多元化,《巴黎公约》还提出部分优先权和复数优先权的概念,为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3.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的方式。根据国家专利局制定的《2010 年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南》,在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中,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不转让国外专利优先权,优先权属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方;二是转让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方式为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申请合同同时生效。就国外专利优先权能否单独转让这一问题,一般认为意义不大。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国外专利优先权与专利申请权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其转让也具有独立性。上述指南之所以未规定国外专利优先权单独转让的方式,仅仅因为其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指南,必定涉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非国外专利优先权本身性质不允许。国外专利优先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单独转让在一些情况下具有经济价值。例如甲国(《巴黎公约》缔约国)人 A 在甲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优先权;A 将在丙国的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给乙国人 B,自己保留在丙国的专利申请权。这种情况下,A只要转让实现优先权所需材料,如优先权申请文件、优先权有效证明等;同时,A 仍有权在丙国申请专利,如果 B 未行使优先权,A 甚至存在在丙国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事实上,国外已存在允许国外专利优先权单独转让的理论和判例。因此,承认国外专利优先权能够单独转让对于活跃知识产权市场、实现权利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万明.《专利申请权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韦纬.《由优先权转让所引发的思考》http://www.ppac.org.vcn/lcontent.asp?c=14&cid=15&id=2341,访问日期:2010-5-9
  [3]陈静.《关于优先权转让的法律含义-〈审查指南〉问题讨论之二》.http://www.cnip.cn/news/dianxinganlipingxi/2008/0310/2839.htm,访问日期:2010-5-9
  [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第 1 版:83-84 页
  [5]王玲,应振芳.《“专利申请权”辨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6)
  [6]谭启平.《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及内地与香港相关问题的协调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11)第 4 卷第 6 期(作者:杜鹃,来源:企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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