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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商标平行进口立法对我国的启示(3)

发布时间:2015-06-10 10:07商业秘密网

  首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条“权利用尽”规定在遵守第2条(遵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有关规定)
  和第4条(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这实际上包含了商标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允许各国自己决定的含义。大多数情况下发展中国家都是低价位国家,他们的东西要往别的国家平行进口。我们如简单地反对商标平行进口,对我们国家并不一定有利。
  其次,从我国现实情况看,除了国外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已经平行进口到我国市场外,我国有大量的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少使用的是外国商标,其中相当一部分被出口到包括商标权人所在国的市场。如果我国本身就禁止平行进口的话,那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吗?另外,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海外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也会带着国内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返销回我国,难道我们可以说自己的商标商品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吗?显然这是不太适宜的。
  再次,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立法的宗旨,平行进口的正宗产品并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不致扰乱市场秩序,还可以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垄断。
  诚然,从理论上讲,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也是符合“权利用尽”原则的。从发展趋势看,允许平行进口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但现实中,它确实也给某些当事人带来了反面的影响。如国外的独家代理商、商标权被许可人等,他们为宣传促销自己的产品、开拓商品的市场,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平行进口商却往往能坐享其成,不必为打开销售市场费力,也不用为树立品牌形象费力,毫不费力/搭便车0分享别人的劳动成果。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可以从其他途径如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寻求法律救济,我国的立法也应该就这方面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5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6.人民出版社,1995
  2 郑成思.5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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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赵博.5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学理论分析6.www.law-lib.com/zt/1523.asp(作者:鲍仕梅,来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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