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知识产权学术研究 > 正文

对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运行效率的思考(2)

发布时间:2015-06-10 15:03商业秘密网

  2.1.1 育种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时间较短,相当一部分育种者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的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推出新品种时,并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多年形成的惯性思维,许多科研人员在培育出新品种之后第一件事是申请品种审定,而不是申请品种保护。
  2.1.2 缺乏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知识 也有一部分育种者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少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知识,从而影响了申请品种保护,甚至由于保护不及时造成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流失。
  2.1.3 缺少对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对于公共科研和教学单位的育种者而言,他们的育种投入主要来自于公共财政,育种的新品种属于职务发明,其所有权属于单位或者国家。如果对于申请品种保护没有相应的奖励办法和激励机制,育种人员必然缺乏申请品种保护的积极性。
  2.1.4 品种权收益功能无法顺利实现 申请品种保护需要投入费用,因此,如果授权品种不能够推广应用并产生收益的话,成本大于收益,育种者自然缺少申请品种保护的激励。
  2.1.5 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而品种权人维权成本高甚至无法有效维权 主要表现在:维权诉讼程序复杂,既费时间又费精力,使科研任务紧张的育种者望而却步。对品种权人而言,如果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补偿,他必然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失去信心。
  2.2 种子产业:品种权实施渠道不畅
  如前所述,促进授权品种推广应用也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目标之一。种子产业是品种权实施的主要渠道,也是新品种推广应用的重要环节。由于种子产业发展不规范导致品种权实施渠道不畅,使这种良性互动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如下:
  2.2.1 缺少完善的品种权交易体系 目前绝大多数的授权品种都掌握在科研院所、教学单位,他们擅长于科研创新,却不具备实施品种权的优势。我国现有的技术交易市场一方面不适应品种权交易的特点,另一方面在经纪人队伍的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连续性服务。这是品种权不能顺利实施的重要原因。
  2.2.2 授权品种多为职务育种 私人育种者以外的申请主体拥有绝大部分的品种申请和授权,而这些申请主体的育种投入基本来自于国家或者单位,育成的品种为职务育种。根据农业部的统计,目前96.2%的授权品种为职务育种,权属归该单位所有,课题组和研究人员拥有品种权的仅各占2%〔3〕。这些都影响品种权的实施。
  2.2.3 新品种的供需双方缺少有效的信息交流 目前我国新品种的供给主体是科研和教学单位,需求方是农户,农户的需求直接反馈给种子企业。种子企业与研发主体之间并没有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影响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2.2.4 种子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购买一些确实具有经济效益的品种 我国种子产业的典型特点是企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据农业部统计,到2006年8月,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仅有80多家,没有一家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4〕。一些种子企业也明确表示,缺少资金是目前他们进行品种权交易的最大障碍。
  2.2.5 种子产业不规范导致交易行为不规范,假冒、侵权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种子产业中有相当部分企业技术力量差,经济实力弱,没有开发新品种和购买新品种的能力,这是导致品种假冒和侵权的主要原因〔5〕〔6〕。目前种子产业假冒、侵权现象非常严重,这必然增加品种权交易的市场风险,提高交易成本。
  2.3 管理部门:规范种业发展任重道远
  种子产业的规范发展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影响重大,而种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相关机构对种子产业的管理。目前,我国种子产业在品种管理、种子质量控制和种业市场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而这些是影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效果的主要障碍。(作者:孙炜琳 王瑞波,来源:科学管理研究)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