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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运行效率的思考(4)

发布时间:2015-06-10 15:03商业秘密网

  3.3 构建有效的品种权保护机制
  有效的品种权保护机制既能增强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心,提高其申请保护的积极性,又能够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行为,保证种子市场公平有序。一是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加大对品种假冒、侵权的执法力度,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提高执法效率。由于行政主管机关对植物新品种的具体业务比较熟悉,所以现阶段应发挥行政调处品种权纠纷快的特点,以行政保护为主。行政部门应主动跟踪了解植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情况,到制种基地集中收集证据,查处侵权行为。二是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对品种权纠纷行政调解不成、诉诸法院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司法机构的审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比如证据保全、侵权鉴定等。三是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目前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数额的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建议提高赔偿数额的上限,既能加大对侵权者处罚力度,又能激励被侵权者维权的动力。
  3.4 提高相关主体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意识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我国实施不足10年时间,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而言,仍然是一项新生事物,必须加强对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相关主体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意识。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手段积极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知识。二是就相关知识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科研教学单位的育种人员、种子企业、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相关机构人员等,重点加强对中小种子企业的培训。三是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对发生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进行跟踪宣传和报道,提高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
  3.5 调整育种研发投资政策
  一是调整公共育种单位的研发重点,从盈利较高的杂交育种和生物技术育种应用环节退出,转向更为基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常规育种和基因筛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护、育种技术的发展方面;应用性的开发研究交私人部门承担,政府财政对种子研发的投资逐渐过渡到基础性、公共性和非盈利性的项目上。二是加大对育种研发的投入,目前可以考虑对从事品种选育的种子企业给予支持,增强其研发能力。三是拓宽育种研发资金的来源渠道,比如对品种权进行评估,进行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吸引风险投资;制订优惠政策鼓励银行向育种者提供贷款等。
  3.6 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
  一是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缩短申请周期,提高育种者申请保护的积极性。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育种人员多申请品种保护,比如对已拥有品种权的申请人减缓申请费和审查费,对于没有获得授权的品种退还申请费、审查费等。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品种权的结构均衡,目前我国品种权构成中以水稻、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用为主,一些重点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少,建议对于关键技术领域的品种权给予奖励。四是鼓励育种者在国外申请品种权,对在国外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提供免费代理服务、资助申请费用、获得品种权给予奖励等。
  参考文献:
  〔1〕万宜珍,浅谈杂交水稻品种权保护现状及对策〔J〕.杂交水稻,2006,(5).
  〔2〕胡宁霞,品种审定与新品种保护比较引发的思考〔C〕.2005年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培训会议论文集,北京:气象出版社,2006.
  〔3〕罗忠玲.农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6.
  〔4〕佟屏亚,中国种子产业形势及发展趋势〔J〕.调研世界,2007,(2).
  〔5〕谭祖卫,孙宝启,高旺盛等.中美种业体系比较研究〔J〕.中国种业,2004,(5).
  〔6〕蒋志培,李剑,罗霞.关于对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的理解与适应,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 chinaiprlaw. cn/file/2007010110141. html〔EB/OL〕.
  注释:
  ①在对公共科研教学单位的调研中发现,育种者对研发的新品种申请品种保护,并不受经济驱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研究成果评审鉴定或者能够获得科技奖励。(作者:孙炜琳 王瑞波,来源:科学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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