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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关于商标专利版权资助的八个操作规程(3)

发布时间:2015-06-25 09:12商业秘密网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三)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三、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运用商标参与国际竞争,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第三条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四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条件限制: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内容;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每家代理机构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该部分资助应用于受资助机构的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工作。为避免重复资助,市区二级资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五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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