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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关于商标专利版权资助的八个操作规程(6)

发布时间:2015-06-25 09:12商业秘密网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五、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包括以下范围:
  (一)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分析预警;
  (二)行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
  (三)知识产权资源运用与转化平台的建立与完善;
  (四)影响我市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利益的知识产权开发系统;
  (五)数字版权备案系统的开发与运营;
  (六)我市其他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分析预警。
  第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深圳注册且信誉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相关工作经验;
  (四)能为本行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申报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针对不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部分,在项目完成后开展公共服务的范围、模式、对象等承诺书一份;
  (四)无违规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承诺书一份。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与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一年,重大项目需要持续推进并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政策导向的,应在首期项目验收合格后,分期逐年申报并按程序审核。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公告;
  (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
  (五)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的项目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
  (七)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实施合同,并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二)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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