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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关于商标专利版权资助的八个操作规程(8)

发布时间:2015-06-25 09:12商业秘密网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二)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三)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金额根据项目规模、场地、师资力量等因素,每项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如发现以下情况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终止该项目,追回拨付的资金,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受资助单位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宣传培训项目,且未就有关事宜对主管部门做出说明的;
  (二)受资助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与协议不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三)受资助单位项目完成质量低下,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协议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保留学员签到表等原始记录,以备查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效果进行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案。评估结果将影响该单位下年度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对于宣传培训项目取得良好效果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七、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二)深圳市优势行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建设;
  (三)积极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威胁产业联盟的建设;
  (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鼓励类项目的其他重要领域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 联盟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 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 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不得申报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
  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如下: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主管部门批准联盟成立的相关文件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承诺在项目完成后向深圳相关产业开放联盟相关数据库、为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承诺书一份。
  (五)不违规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承诺书一份。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资助标准: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公告;
  (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专家人数为单数。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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