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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7-02 09:06商业秘密网

  3、浙江旅游集团与浙旅控股公司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及消费群体上均相同,存在竞争关系。二者同注册于浙江省杭州市,主要市场在浙江省范围内。两者均从事旅游行业。相关公众和媒体会对两家企业的关系产生误认。浙江旅游集团不但自己在经营旅游行业中充分而持续地使用“浙旅”简称,浙江旅游集团100%控股的子公司也一直在努力推广“浙旅”品牌。子公司使用“浙旅”字样,是经过浙江旅游集团授权的,亦属于“使用”。子公司从事旅行社业务,则可视为集团公司的部分业务为旅行社业务。
  4、“浙旅”既是浙江旅游集团的知名商标,也是浙江旅游集团的简称,浙旅控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浙江旅游集团商标权和简称权的双重侵犯。浙江旅游集团明确将“浙旅”商标作为本案起诉的权利基础之一。浙旅控股公司试图仅凭其提起的撤销申请来否定“浙旅”商标知名度,不能成立。
  5、浙旅控股公司对“浙旅”字号的使用,具备较高的主观恶意。浙旅控股公司理应知晓浙江旅游集团使用“浙旅”作为商标及简称的情况,但依然在2009年,将“浙旅”作为新的字号进行企业名称变更,显然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意。2003年,浙旅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焰代表浙旅控股公司与浙江旅游集团下属的《江南游报》签订了《承办(包)协议》,双方开展深度合作。该协议显示,双方合作经主办单位即浙江旅游集团同意。《江南游报》是浙江旅游集团在推广“浙旅”简称的一个重要平台,浙旅控股公司理应知悉“浙旅”简称。宁海县浙旅假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16日,晚于浙江旅游集团成立时间,且宁海县浙旅假期有限公司与浙旅控股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不存在任何股权关联。
  6、“浙旅”二字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浙江旅游集团的企业名称简称,与浙旅控股公司中的“浙旅”二字字形字义字音均相同。浙旅控股公司已充分意识到其使用“浙旅”字号的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了误认,在其招股说明书描述道“浙旅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中国国旅、中旅总社以及浙江旅游集团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正因客观上造成社会公众误认其与浙江旅游集团为同一主体或存在股权关系才进行澄清。
  7、浙旅控股的字号并未形成市场信誉与知名度,本案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浙江旅游集团长期放任侵权的事实。
  8、基于浙旅控股公司的侵权恶意及侵权程度,原审法院判决赔偿20万元明显过低。综上,浙旅控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中,浙旅控股公司提供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据,拟证明浙旅控股公司提出申请撤销第1960335号“浙旅”商标已有一年多,未收到浙江旅游集团近三年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即在诉讼期间,浙江旅游集团怠于使用在“旅行社”服务项目的商标上的事实可能存在。浙江旅游集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浙旅控股公司的主张,其只是一个申请,并没有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结合浙江旅游集团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5,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浙江旅游集团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第1960335号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第1960335号商标已续展至2022年12月13日。
  2、第1956987号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第1956987号商标已续展至2022年12月13日。
  3、《浙旅集团信息》两期(2011年第六期、2012年第一期),证明:浙江旅游集团使用“浙旅”指代自身。
  4、《浙旅集团报》四期(2013年10月9日,2013年11月9日,2013年12月9日,2014年1月9日),证明:浙江旅游集团使用“浙旅”简称指代自身,并用于内外部的宣传。(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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