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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困惑与破解路径(3)

发布时间:2015-07-16 16:49商业秘密网

  2.美国:“救济限制模式”
  依据美国《2006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及《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的规定,作品使用人在使用作品前已经尽力查找著作权人但最终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无主作品且不需要支付使用费。当权利人复出后,可以对使用提起侵权诉讼。在这种侵权诉讼中,若使用者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地:(一)其在使用作品前已经给予善意、在合理范围内勤勉地进行了搜寻版权人工作,且这种搜寻工作是有据可查的,但仍不能找到版权所有人;(二)使用人在合理勤勉地搜寻后,能够基于其查找所获信息确定作者的身份,且对作品进行侵权使用时,标明了版权归属于作者与版权所有人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免除使用人的侵权责任,只需要按照市场通常价值向权利人支付合理赔偿金即可。此外,若使用者已经支付了合理赔偿金,对于其创作出来的演绎作品,法院不得颁布禁令救济。与之相对,若使用者是恶意的,即根本未尽到勤勉查找义务,则构成故意侵权,需要赔偿全部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惩罚性赔偿金。
  三、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困境
  当前,我国法律对无主作品的零星规定村在立法上的缺陷,为司法实践中法院解决无主作品的问题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侵害无主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完成,但仍旧存在诸多困难。
  (一)无主作品著作认定存在的程序问题
  前已述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归国家或集体所有。2007年引起轩然大波的“群众出版社申请《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案是我国适用无主财产特别程序审理的第一案例,该案也开创了知识产权领域有关无主作品保护的先河①。但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其与物权法上的有体物相比,在客观上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形态、。而若适用特别程序来认定无主著作权,会产生以下程序问题。首先,认定著作权无主案件的管辖法院无法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著作权无体,对于其而言并没有“财产所在地”的概念。其次,寻找无主作品著作权人的效率较低。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法院一般会根据无主财产所在地就近发出认领公告。就有体物而言,其所有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以其为中心,因此在财产所在地就近发生公告较易找到所有权人。但著作权是法律拟制的财产,著作权人在进行相关民事活动时,无须围绕着某一具体地点来进行。因此被申请认定无主的著作权的真正权利人所在的范围无法被限定为某一精确区域。再次,认定著作权权无主与宣告著作权人死亡之间的效力关系于法无据。具体而言,申请人在申请时,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著作权人已死亡的证据?若无法证明著作权人死亡,但该著作权人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申请人能否申请宣告该著作权人死亡?若公告期满而无人认领,法院做出认定该著作权无主的裁定是否意味着同时宣告著作权人死亡?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这些问题并无法得出结论。
  (二)适格原告的立法存在矛盾
  依据民事诉讼理论,适格原告有两类:一是自己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即实体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人;二是对他人的民事权利或事项具有管理权的人。然而,在无主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于任何人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的问题,现行立法似乎存在矛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国家享有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此处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国家版权局。管理国家享有的著作权是国家版权局的只能之一。而根据《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归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市版权局代国家行使,所取收益归入国库。按民事诉讼法理来讲,国家版权局与地方版权局,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均属于对国家著作权具有管理职权的主体,因此在无主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应当由何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两者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应当如何落实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作者:汤燕妮,来源: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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