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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15-07-21 15:04商业秘密网
  摘  要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的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 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  商誉  商标法律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没有注册但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由于这类商标没有注册,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对其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近些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等相继认定了一些未注册驰名商标,如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小肥羊”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①2006年人民法院将“酸酸乳”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②事实上,在更早的198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美国杜邦公司的FREON(氟利昂)商标注册申请中,尽管当时氟利昂在我国已经成为制冷剂的通用名称,但基于该商标为国际驰名商标的事实,仍然接受了申请人的申请,这是对未在我国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早期案例。
  我国现行《商标法》也涉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被再次提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我国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义务。因此,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问题值得研究。本文拟在探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正当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标立法与司法保护现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进行研究。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一)关于商标保护的一种理论检视:商标权客体之信誉说
  关于商标权的客体,通说认为是商标。近来有一种观点主张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承载的信誉。按照该观点,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并非商标保护与否的分水岭。将商标权的客体表述为商标,容易使商标当事人误解为占有了商标就等于享有了商标的一切权利,对抢注者而言以为自己可以排斥他人正当使用该商标。将商标权的客体定位于商标所承载的信誉,则使抢注他人商标行为的本质,即盗用他人信誉以牟利昭然若揭,激励正当的商标使用人和注册人通过诚实经营而构建、积累与维护良好的商誉。③
  笔者赞同该观点,认为它比较准确地把握了商标保护的本质。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的注册固然重要,但注册仅仅是完成商标运营法律步骤的第一步,重要的是通过商标使用而建立商标的信誉。商标的生命源于使用,商标保护的本质在于保护合法的使用。商标也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切实地在消费者中建立自己的信誉。可以认为,商标的使用和商标信誉之间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之所以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也在于长期使用所产生的较高声誉和信誉,不容被他人随意占有。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战略,仅就商标战略而言,创立驰名商标战略、名牌战略使其核心内容。这类战略形式的最高境界就是大幅度提高企业商标的信誉,进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驰名商标也是一个符号,只不过这个符号背后隐藏的是良好的商业信誉,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因为其注册而改变符号的本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没有本质区别。社会付出巨大立法成本决不是为了保护纯粹的符号,而是为了保护商业信誉”。④就未注册驰名商标而言,商标权客体的商誉说能够合理地解释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未注册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在于其通过使用产生了良好的商誉。这种商誉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能够给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人带来巨大的市场利益。未注册驰名商标本质上是其所有人商誉的物质载体,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就是保护商誉。(作者:冯晓青,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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