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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困惑与破解路径(7)

发布时间:2015-07-16 16:49商业秘密网

  ①白明辉,武新:《溥仪自传版权申请无主“群众出版社”此举招质疑》,资料来源:http://www.ce.cn/xwzx/gnsz/gdxw /200710 /11 /t20071011_13191986.shtm l,访问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18 日。
  ②诉的利益,又称为权利保护利益或权利保护必要,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私权主张予以裁判时所必须具备之必要性。
  ③著作权法》第 36 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 47 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 217 条、第 218 条、第 220 条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作者:汤燕妮,来源: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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