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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的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23 08:29商业秘密网
  摘要: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的发展非常迅速。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中,其保护形式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保护方法为版权保护法与专利保护法。本文首先对计算机程序的软件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方法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并对其之间的区别及选择进行探讨。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专利保护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知识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受到更多的人的重视。计算机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带给人们生活、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而版权保护及专利保护问题是计算机软件所要面临着重大问题。对计算机程序软件的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计算机程序软件的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进行进一步分析非常有必要,以选择更加合理的保护模式。
  1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优缺点
  1.1 版权保护的优点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表现形式与易复制性,导致其容易被复制、抄袭等手段进行软件权利的侵犯。因此从保护版权人权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具有显著的合理性。版权保护的:(1)具有自动保护原则,软件在无需通过申请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就能实现自动保护,有利于节省软件开发者的成本与时间;(2)版权保护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其内容无需特殊的要求,只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就可以,使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获得法律对其的版权保护;(3)版权只实现对软件的表现形式保护,有利于促进软件的优化及更新。
  1.2版权保护的缺点
  版权保护虽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缺点如下:(1)版权法未能为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及功能进行保护,也无法满足实现对软件的全面保护;对真正原创者的合理权益造成严重的影响;(2)版权的保护期过长,使其难以满足计算机软件快速更新的要求;(3)只要软件是设计者独立创作的,就算和原软件在实质上相似或者相同,都不会构成侵权,从而容易引起计算机版权保护出现混乱等情况,且软件开发的质量难以保证。
  2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优缺点
  2.1专利保护的优点
  专利是否取得实质性条件,就与其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为标准。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专利前尚未有相同的发明在出版物中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其他相同的发明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而创造性就是指和原有的技术进行比较,其更加体现出软件的优越性;实用性是指在应用上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且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作为标准,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的软件非常多,也就实现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其中,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具有以下优点:(1)专利保护的内容比较广泛,能实现对创意、思想及计算机软件特有的源代码进行专利法保护,有利于保障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2)具有独占性,就是指当发明者获得该专利权之后,而其后的相同发明就不会再获得专利权,这对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构思及技术方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3)专利权保护法能保证软件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垄断权,有利于保证开发者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提高其对技术继续改进的积极性;(4)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对其研究成果进行公开,可供公众进行借鉴及创新,能有效避免出现重复开发的现象。
  2.2专利保护的缺点
  专利保护虽然有多种优点,但其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缺点如下:(1)满足保护的要求比较高,其要求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等要求,其标准要明显高于版权保护法,容易导致许多软件无法通过专利性审查;(2)获取保护的程序比较复杂,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软件开发者的专利在授权之前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所需的审核时间 比较长,难以满足计算机软件快速更新等发展要求;(3)专利的公开性难以符合软件开发者的真实意愿,由于专利的公开会导致计算机程序被模仿、复制甚至抄袭,而且对侵权行为的检测也非常困难。(作者:李静,来源: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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