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知识 > 正文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4)

发布时间:2015-08-06 09:4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因此,涉案信息是属于运友公司所有且区别于一般货运配载公知信息的特有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在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原告拥有的客户档案并不仅仅是国外旅行社的地址、电话等一般资料的记载,同时还包括双方对旅游团的来华时间、旅游景点、住宿标准、价格等具体事项的协商和确认,为其独占和正在进行的旅游业务,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
  5.侵权手段愈特殊,客户信息具备秘密性的可能性愈大。
  如采用窃听电话、入室盗窃等手段获得客户信息的,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机率则会大大增加。在无线电专用设备厂向工商局投诉新型焊接设备厂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被投诉人在投诉人厂房旁租用房屋,安装自动窃听设备,对投诉人电话内容进行窃听以获取客户信息。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的作案手段极其特殊,这也表明了对方客户名单的不易取得,从而使涉案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不言而喻。(作者:未知,来源:弘法智知识产权运营)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