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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价值之谜及其理论求解发布(8)

发布时间:2015-08-06 09:52商业秘密网

  (一)培育并形成我国企业的专利组合
  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形态,专利权的竞争事关企业的生存。尽管对于为获取营业自由而实施专利组合策略的企业而言,市场参与者的理性选择是仅对必要技术申请专利,因为这就可以避免获取和维护大量专利权而产生的巨大成本;但是,由于专利制度难以准确区分产品市场上的创新者和模仿者,专利组合策略就得以用来发挥确认创新者的作用。并且,在竞争者普遍采纳专利组合策略的背景下,仅对必要技术申请专利也会产生囚徒困境的后果。即,尽管所有产品市场上的创新者都能够受益于仅对必要技术申请专利这一事实,但这一策略的采纳者在面临对非必要技术也申请专利并持有大量专利的市场参与者时,将面临竞争劣势。因此,市场参与者选择的次优策略是对所有创新技术均申请专利,从而形成自己的专利组合。
  这一结论对于我国企业的专利战略具有重要启示。专利组合具有超级专利的功能,仅单个专利的无效或单个专利的价值较低,将不会影响整个交易的进行。因此,组建自己的专利组合是维护市场参与者营业自由的必要策略。大量专利权的形成并非针对产品的必要技术,这就意味着:即使对于已经为必要技术专利所覆盖的产品市场而言,任何对产品的改进均还有获取专利的可能。如果这些产品改进所获取的专利能够形成一定数量,就有可能产生与必要技术专利相匹配的市场控制力,从而获得与必要技术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的资格。产品市场上的追随者也会进行必要的创新,它通过针对非必要技术获取和维持大批量的、低成本的专利,也能够获得市场进入的资格。我国大多数企业属于产品市场的追随者,其实施专利组合策略可以从两方面予以突破。
  第一,在进入市场的初期阶段,应该强调专利的密集度(patent intensity)。即,采取在单位研发投入中获取尽可能多专利(专利数/研发投入数)的策略,对企业在任何的产品改进方面获取和维护专利权,实现专利权数量的扩张。蓝色巨人IBM也是采取如此策略来建立其巨大的专利组合。IBM在其面临经济最困难的1993年改变了其营销策略:实质性地从公司的知识产权中获得利益,它要求研究人员更多地进行针对具体产品的研究活动,在降低公司研发预算的同时,启动了增加专利申请的项目。[4]我国的高科技企业华为也是通过实施专利组合策略形成了自己的竞争优势。但是,当能够覆盖竞争产品的专利权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应该从强调专利权数量转向强调专利权质量。因为当专利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其量的增加并不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用,但会增加企业的资金负担。
  第二,在专利诉讼过程中,通过购买必要技术专利而增加专利组合的质量取得交叉许可。在2007年惠普公司针对明基公司的专利诉讼中,后者从产业技术研究院(一家台湾地区的研究机构)购买了相关专利并提出了专利侵权的反诉,双方在2008年年中和解。2002年发生的东芝公司诉三星公司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后者从一家即将破产的公司购买了一项专利,通过反诉而获得了和解。[2]专利组合策略可以作为防卫之盾,保障企业的营业自由。但是,大量专利权的获取和维护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专利制度将越来越有利于规模巨大、资金雄厚的市场参与者。在我国,绝大多数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资金并不雄厚,因而需要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专利组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1段规定:“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从经济支持上来说,就是要通过税收优惠、贷款等融资优惠、高新企业认定,以及政府采购等方式,对符合一定标准的专利组合持有者给予政策扶持。通过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也可以达到鼓励企业建立专利组合的目的。例如,可以规定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申请专利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可以优惠相应的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等。除此之外,国家还应该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专利组合中的价值矿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2段规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即,国家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推动企业进行专利许可,从而获取相应的创新回报。(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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