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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5-08-11 10:26商业秘密网
  在自由市场中,提供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往往不只一家。它们为了提高自身的营业额,一般通过价格机制或采用其他经营手段参与竞争,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或采购商成为它们的顾客。非常自然地,它们彼此之间便形成了竞争关系,在互相享有公平竞争权利之同时,也负有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义务。在我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侵犯注册商标、垄断经营、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不正当回扣等11大类。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原则(以下简称“一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但从行政执法来看,由于没有与第2条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所以行政监督机关一般无法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法院也可以予以认定,并追究民事责任,许多法院事实上已经这样做了。[1]鉴于此,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背“一般原则”不当行为,也可被追究民事责任。
  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经常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经营行为,[2]但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涵盖的范围甚广,企业忽视社会责任应否被完全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仍有深入探讨之空间。作进一步思考的话,若其中有某些忽视社会责任之行为能够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按传统的做法却不应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纳入调整范围,那么通过“扩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予以规制又是否合适?对其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通过扩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适用范围予以规制又可带给社会什么样的正面效应?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忽视社会责任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研究企业忽视社会责任应否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前,必须先了解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负有责任,申言之,企业负有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其应包含什么责任,会基于不同时间、不同地方、人们不同的认知而有所不同。[3]试图将每个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一列举,只会是事倍功半。即便如此,企业社会责任一般都被认为是对职工、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客户等社会主体的责任。同时,从法学的角度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可被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4]判定某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上应以其是否违反法律义务为标准。若企业增强竞争力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义务而没有违反法律义务,则该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可以推定,企业忽视社会道德责任行为与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在大部分情况下缺乏充分的关联性,一般不可以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5]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企业忽视社会法律责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就是“企业忽视社会责任”的体现,故对该部分企业忽视社会责任的行为亦无在此深入探讨之必要。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企业忽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外的社会法律责任(以下简称为“非市场法律责任”),是否应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地说,企业违反其它法律所实施的如拖欠职工工资、非法延长工作时间以及超标排污等不直接侵害市场竞争的不当经营行为是否应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忽视“非市场法律责任”的一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经营成本外部化而将经营成本转嫁到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上,由他们承担按照法律不应由他们承担的经营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以企业克扣职工工资为例,企业克扣职工工资,在短时间之内可降低经营成本以及扩大利润空间,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这大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实现:第一,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吸引本身属于其他经营者的顾客;第二,把原应发的工资款项进行再投资,如更新生产技术、改善服务质量。这些通过违法手段降低经营成本的行为,事实上会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因为企业不是通过增加效率以降低经营成本,而是在作成本转移。这无助于增加整体社会利益,反而会伤害更具效率的经营者。(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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