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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版权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13 10:33商业秘密网
  【摘要】视频分享网站因其快速、便捷、免费等特点深受网络用户喜爱,但视频分享网站也因其传播影视作品而涉嫌版权侵权。本文结合一典型案例,就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此类网站的合法运行及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有所裨益。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性能的提高及网络传输速度的加快,网络用户通过计算机在网络上观看影视作品越来越普遍。视频分享网站以其快速、便捷、免费等特点深受网络用户喜爱,但视频分享网站也一直因传播影视作品涉嫌版权侵权而备受困扰。
  在过去几年里,笔者受《贞观长歌》、《圆明园》等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委托,就多家网站、网吧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上述影视作品的侵权行为,在北京、深圳、扬州等地的中级法院进行了多起民事诉讼。本文中,笔者结合案例,仅就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此类网站的合法运行及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有所裨益。
  1  案情回放
  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通公司)对82集电视连续剧《贞观长歌》(以下简称《贞》剧)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在其经营的优酷网站(www.youku.com)上未经许可提供《贞》剧的在线观看服务。2007年7月6日,梦通公司委托律师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合一公司发送律师函及《贞》剧发行许可证、权属证明等,要求合一公司停止提供《贞》剧的在线观看服务,并附上了二十几个网络链接地址。7月7日,该邮件送达合一公司。2007年8月7日,梦通公司委托律师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出具(2007)京海民证字第3329号公证书。公证书表明:(1)优酷网站(www.youku.com、www.yoqoo.com)的所有者为合一公司;(2)在优酷网站内部搜索,共有113个与《贞》剧有关的结果,其中包括《贞》剧第1集至82集,点击上述搜索结果,可以通过优酷网站网页上设置的播放器直接在线播放。
  梦通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合一公司为了商业目的在网络上传播《贞》剧,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了梦通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诉请法院判令合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诉讼支出合理费用22 000元。
  合一公司辩称,《贞》剧是用户自行上传至网站的,合一公司不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合一公司只是提供网络存诸空间服务,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合一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删除了《贞》。梦通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不同意梦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梦通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对《贞》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合一公司称其网站上的《贞》剧系用户上传,但在梦通公司已于2007年7月7日书面通知合一公司停止在线播放的情况下,合一公司仍然不删除《贞》剧相关内容,继续提供《贞》剧的在线播放,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犯了梦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
  2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案件系视频分享网站因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的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时代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新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3]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者:宋晓锋,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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