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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版权法律问题分析(3)

发布时间:2015-08-13 10:33商业秘密网

  3.2.2 视频分享网站未经授权推荐热点视频
  很多视频分享网站会把视频和影视作品分为电视、电影、热点和会员推荐等版块并且在首页上显示,有些视频分享网站还建立视频点播版,向点播者推荐被点播视频的热度排行等。
  如果视频分享网站的管理人员发现点播的热点影视作品当中存在侵权作品,为了满足会员点播获得收益而不及时将作品移除,就不可以分辩说网站没有“明知”影视作品侵权。即使权利人没有向网站发出“警告侵权”的通知,网站也应该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3.3 会员上传影视作品属复制VCD或DVD的行为
  点播视频分享网站注册会员上传的影视作品,有一部分是翻录该影视作品正版或盗版的VCD或DVD的。
  公众在购买影视作品的VCD和DVD后,享有该VCD和DVD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但是不享有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会员在购买VCD和DVD后,没有经过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同意和授权,私自将VCD和DVD的内容转录到网络和视频网站上,就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该VCD和DVD以及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网站如果得知这种情况却不加以制止和采取措施撤除,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5]
  4  关于视频分享网站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是此类案件的另一个难点,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个案的公平正义,而且因为这类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6]
  笔者提请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注意,在提起维权诉讼前,应根据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制作成本、当地法院的经济水平、诉讼的预期目的等因素,合理主张诉讼请求的数额,以减少由于赔偿数额请求过高而多支出的各种费用负担,如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5  对视频分享网站健康发展的建议
  如今,网络视频已经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用户和市场都日趋成熟,但网络视频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却愈演愈烈。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知识产权为代价,其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广大网民要树立起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不上传侵权的作品;视频分享网站要意识到自身义务,加大监管力度,把网站内容做精做细做出特色,以吸引更多用户和广告投放商的目光,创造更多的效益;影视作品的权利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追究有关侵权网站的法律责任,同时要积极探索影视作品在网络时代运作传播的新模式,争取多方共赢;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视频分享网站内容的监管力度,规范其行为,增加其保护著作权的相关义务,大力度倡导主流网络文化,扶持正版资源,打击盗版行为,为视频分享网站的健康发展及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撑起一片蓝天。
  【注释】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R].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5511号,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作者:宋晓锋,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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