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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版权法律问题分析(2)

发布时间:2015-08-13 10:33商业秘密网

  据悉,截至2009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稳居世界第一,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领跑全球互联网。 [4]信息网络传播作为影视作品等权利人的一项独立的专有权利,它赋予了影视作品权利人利用网络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利用网络传播自己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成为影视作品权利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
  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开放性和交互性强、便于无限复制,如果侵害影视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会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危害和重大经济损失。
  3  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认定
  视频分享网站系用户创造内容网站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使用的主要是Flash内嵌视频技术,观看者不能直接下载,只能在线观看,用户上传的视频材料很难被复制至本地计算机。在运营方式上,视频分享网站是以一个社区的形式存在,为网友提供给相应的信息存储空间,其信息的来源完全由其中的用户提供和创造。视频分享网站将网友自己原创的视频节目、见闻和材料在互联网上传播,供网友们分享。实际上,所谓网友提供的视频节目很多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越新越好的影视作品就越有可能被上传、分享。
  3.1 过错原则是视频分享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践中,当用户上传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版权时,由于单个用户很难找到,版权人多将矛头指向视频分享网站,此时,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视频分享网站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即视频分享网站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引发、致使或实质性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为别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所谓“明知”,就是在视频分享网站为侵权人提供相关服务或帮助的同时,已经意识到侵权事实及侵权性质。所谓“应当知道”(有理由知道),是指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亲自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是从其他渠道获得了足以使人合理推断出侵权行为存在的间接信息。显然,对视频分享网站主观状态的举证面临诸多困境,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并发展了相应的规则,如“通知--删除”规则等。当然,如果视频分享网站授权、支持或者同意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且由此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就必须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案件中,梦通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对《贞》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虽然合一公司称其网站上的《贞》剧系用户上传,但在梦通公司已于2007年7月7日书面通知合一公司停止在线播放的情况下,合一公司仍然不删除《贞》剧相关内容,继续提供《贞》剧的在线播放,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犯了梦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2 视频分享网站以下三种行为构成侵权
  3.2.1 视频分享网站在会员上传的影视作品中插入广告
  很多视频分享网站都在视频尤其是热门视频中插播广告,通常情况下该广告不能暂停、拉放,也不能跳过,只要点击广告就会进入相应的广告界面。会员专辑中的视频文件都要等该广告播完之后才能正常播放,包括暂停和拉放。因此,网站在会员所上传的影视作品中插播广告的行为,无论是否是电脑自动完成的行为,都是在利用会员所上传的影视作品进行盈利的行为。
  另外,网站在影视作品中加播广告,应该可以认为网站已经能尽到对该视频进行监管的职责,如果该被插播广告的视频是侵权视频,网站就应该把视频撤下,不应让该作品继续在网络上传播。如果这段广告是网站内置编程程序的自动行为,也应该视为是网站管理者故意在影视作品中插播广告以增加经济收益,应承担对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作者:宋晓锋,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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