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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08-13 13:56商业秘密网
  【案情】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系搜索引擎网站,该网站主要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工程建设、网络技术应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等,其网站为www.og.com.cn。该公司在网站“企业概况”中称该公司拥有4个网站:中国奥商网(www.og.com.cn)、讴歌网络营销伴侣(www.og.net.cn)、青岛电话实名网(www.0532114.org)、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该公司在网站中介绍其“网络直通车”业务时称: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广告网页强制出现。其介绍“搜索通”产品表现形式时以图文方式列举了下列步骤:第一步在搜索引擎对话框中输入关键词;第二步优先出现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秒钟展现);第三步同时点击上面广告位直接进入宣传网站新窗口;第四步5秒后原窗口自动展示第一步请求的搜索结果。该网站还以其他形式介绍了上述服务。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等业务,青岛信息港(域名为qd.sd.cn)为联通青岛公司所有的网站。“电话实名”系联通青岛公司与被告奥商公司共同合作的一项语音搜索业务,网址为www.0532114.org的114电话实名语音搜索网站表明该网站版权所有人为联通青岛公司,独家注册中心为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是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公司)下属分公司。
  百度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技术领先的中文搜索引擎制造商,每天有超过上亿的网民访问百度网站和查询信息。原告发现三被告在青岛地区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原告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进行推广宣传。原告申请青岛市市中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登录原告百度公司所属搜索网站www.baidu.com,在百度网站显示对话框中输入“鹏飞航空”进行搜索时,会弹出一显示有“打折机票抢先拿就打114”的页面,点击该页面打开了一显示地址为http://air.qd.sd.cn的页面;在百度网站显示对话框中输入“青岛人才网”进行搜索,会弹出一显示有“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的页面,点击该页面打开了一显示地址为http://www.job17.com/的页面;在百度网站显示对话框中输入“电话实名”,点击“百度一下”,弹出一显示有“查信息打114,语音搜索更好用”的页面,随后该页面转至相应的“电话实名”搜索结果页面。三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不能正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导致了大量的网民误以为三被告实施的广告是原告故意设置的,极大地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伤害了原告搜索服务的美誉度和企业的商誉,造成了网民和流量的大量流失。同时,该行为严重削弱了原告作为搜索引擎营销服务商的竞争力,大量带走原告的现有和潜在客户,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客户流失,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效益,三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已构成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被告在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半岛都市报》、《青岛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万元。4.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10万元。
  【审判】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互联网上登录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正常出现的应该是搜索引擎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不应弹出与搜索引擎网站无关的其他页面,但是在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却出现了与搜索结果无关的广告页面强行弹出的现象。这种广告页面的弹出并非接入互联网的公证处计算机本身安装程序所导致,被告联通青岛公司既没有证据说明在其他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区域内会出现同样情况,也没有对在其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出现的上述情况给予合理解释,应当认为原告对此进行的解释成立,即在被告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服务对象针对百度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奥商网络公司在其主页中对其“网络直通车”业务的介绍,其中关于广告强行弹出的介绍与原告公证保全的形式完全一致,且公证保全中所出现的弹出广告页面“半岛人才网”、“114电话语音搜索”均是其正在经营的网站或者业务。换言之,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该干预行为的受益者,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主体为其实施上述广告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作者:战玉祝,来源: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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