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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辨:从“百度、雅虎案”说开去(10)

发布时间:2015-08-18 15:38商业秘密网

  [30]很多学者在讨论“代位侵权”时,都非常轻率地认为“代位侵权又称为替代责任”,实际上这是不准确的,理由在于,在侵权法理论上,“替代责任”(如法定代理人的责任或监护责任)和“对物的责任”应当与其他“非合同责任法”(如雇主责任)分别对待,前者通常涉及监督义务,而后者往往与任何监督义务都没有关系。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揭书,页141。因此,代位侵权比替代责任的范围更广,除了替代责任之外,诸如雇主责任这样的与监督义务无关的特殊侵权亦属于代位侵权的范畴。
  [31]在“Sonyr案”中,原告主张适用“英武德”一案所确立的商标帮助侵权的判断标准,但法院认为这一标准过于狭窄而只是适用于商标侵权,版权侵权中的帮助侵权范围应更宽泛些。参见李明德前揭书,页324以下注[47]。
  [32]参见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编撰:《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第161条,载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3]《条例》第22条的内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4]郑文通:“宪法和知识产权:美国最高法院‘米老鼠’案述评”,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8辑,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页107。(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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