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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商标法10条1款8项不兜底!不保护特定民事权益!(附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11-03 09: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09年作出商评字(2009)第22447号异议复审裁定,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即本案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该裁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经生效。该案中惠氏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主要有:1、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3、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1年5月23日,广州惠氏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争议商标。此外,广州惠氏公司共受让了卢国基持有的六件“Wyeth”、“惠氏”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811793、1774094、1780900、1816489、1785801、1793492。卢国基还申请注册了其他三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脑白金”、“DETTOL”等。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惠氏有限公司在第5类药膏、药剂、婴儿食品等商品;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在先获准注册了第154650号、第561819号、第1638814号、第1647182号“Wyeth”、“惠氏”、“惠氏Wyeth”等商标(简称引证商标)。
  2011年7月26日,惠氏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主要理由包括:
  1、惠氏有限公司是“Wyeth”、“惠氏”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上述品牌是全球婴幼儿食品领域的领军品牌,惠氏有限公司在第5、29、30类等商品上已在中国获准商标注册。
  2、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易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已经产生了不良影响,依法应予撤销。
  4、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惠氏有限公司在先商号权益及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九条的规定。
  5、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
  6、惠氏有限公司的“Wyeth”、“惠氏”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争议商标与惠氏有限公司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己造成实际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注册。
  2013年9月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认为:
  惠氏有限公司在本案主张的以下理由:1、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在商评字(2009)第22447号异议复审申请中已经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已作出裁定并已经生效。并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裁定结论,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惠氏有限公司上述理由均不予支持。
  本案有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依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卢国基申请注册了数件与惠氏有限公司在先在母婴食品上有较高知名度的“Wyeth”、“惠氏”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而广州惠氏公司受让上述商标后将其实际使用在母婴用品上,并在实际使用中做引人误导的宣传。广州惠氏公司及原注册人的此种注册和使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并且,除“Wyeth”、“惠氏”等商标外,卢国基亦申请注册了“脑白金”、“DETTOL”等其他三十余件商标,难谓出于正常商标使用之目的而申请注册。综上,广州惠氏公司及原注册人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注册。(作者:未知,来源:北京人民法院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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