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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审慎义务恶意投诉可构成不正当竞争(2)

发布时间:2016-02-25 10:43商业秘密网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了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手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市场损害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本身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把握三个条件:首先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其次是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最后是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

  因此,判断原告所主张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也需要从上述三个条件展开。

  一、胡磊发起的投诉行为是否是市场竞争行为,以及该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既可以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打击竞争对手或被控侵权人,一定程度上系通过合法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从而增加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因此,投诉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关于胡磊的投诉行为由谁承担的问题,德萨公司与陈晓君均是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宝宝用品的销售者,属于同业竞争者,因此,德萨公司与陈晓君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而德萨公司系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胡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总经理职务,胡磊以涉案专利针对陈晓君所发起的投诉,显然维护的也是德萨公司的利益,最终获益的也将是德萨公司。由此可见,虽然形式上胡磊系作为涉案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发起投诉,但是事实上,胡磊作为德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为了维护德萨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利益而发起的投诉,其行为系代表德萨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胡磊的投诉行为后果亦应由德萨公司承担。

  二、胡磊发起投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当的侵权投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因此,判断胡磊的投诉行为是否违反竞争原则、破坏竞争秩序,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是判断投诉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胡磊就陈晓君销售的涉案产品向淘宝公司投诉时,涉案专利权尚处于有效状态,且涉案专利权人邝双发起诉他人的同类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请已得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由此可见,在权利稳定、侵权初步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投诉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陈晓君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因此,胡磊在提供权属证据及侵权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向淘宝公司投诉涉嫌侵权人并无不当,系正当行使权利。综上,胡磊向淘宝公司投诉陈晓君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在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当庭宣告无效,胡磊已收知陈晓君委托代理人的致函后,未撤回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发起侵权投诉的形式以合法维护自身权利,同时,权利人由于熟知其自身的权利状况,应当并一般也有能力知道相关涉嫌侵权事实,其在发起投诉以及投诉过程中均应当善尽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事后发现的不恰当投诉行为亦应当积极予以纠正,如果怠于补救,也属于以不作为形式滥用权利,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虽然胡磊在发起投诉时,涉案专利尚处有效状态,其行使权利之初本无可厚非,但是涉案专利在2014年5月14日被专利复审委口审时当庭宣告无效后,涉案专利权效力已经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当日,陈晓君的代理人也将相关情况致函告知胡磊并要求胡磊撤回投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胡磊作为善良的投诉人理应向专利权人核实相关情况,如果其向权利人加以核实,其就应当知道涉案专利权效力及权属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谨慎判断之前投诉行为的正当性,如果其未加以核实,表明其怠于履行自己的谨慎注意义务,从而放任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扩大,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因陈晓君未能取得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书面材料,其向淘宝公司的申诉未获支持,其时除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外,陈晓君已别无方法恢复其被删除的涉案链接。由此可见,胡磊在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口审宣告无效后收悉陈晓君的致函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当知道涉案专利权效力及权属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为了防止陈晓君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在取得更加稳定有效的权利依据之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撤回针对陈晓君的投诉,然而,其怠于撤回投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损害了正当的竞争秩序。综上,胡磊的不作为有悖诚信原则,主观过错明显,侵害了同业竞争者陈晓君的合法权益,因胡磊系代表德萨公司,因此,德萨公司构成对陈晓君的不正当竞争。(作者:未知,来源: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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