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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审慎义务恶意投诉可构成不正当竞争(3)

发布时间:2016-02-25 10:43商业秘密网

  四、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胡磊向淘宝公司投诉后,淘宝公司通知陈晓君进行申辩,但陈晓君并未提交其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淘宝公司依据《淘宝规则》及其与陈晓君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将涉案商品链接删除并无过错。

  陈晓君认为胡磊提交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淘宝公司不能将其作为删除链接的依据。法院认为,该判决书虽未生效,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权利人发起的投诉仅负有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胡磊提供的判决书已经足以构成陈晓君侵权的初步证据,淘宝公司据此删除了涉案链接并无不当。2014年5月14日,陈晓君的委托代理人向淘宝公司发送编号为[2014]025的催告函邮件,淘宝公司要求陈晓君提供有效申诉凭证。

  因陈晓君未能提交相关材料,淘宝公司未为其恢复涉案商品链接并无违反《淘宝服务协议》或有其他违法之处。2014年9月26日,陈晓君再次向淘宝公司发起申诉,并提交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知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淘宝公司收到该申诉后,于2014年10月14日及时恢复了涉案商品链接。综上,淘宝公司依据其投诉审查机制对投诉及申诉作出处理,并无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作者:未知,来源: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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