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8
案件八
商品生产过程中恶意攀附名人姓名的行为系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等著作权的侵犯
——原告卢思立与被告张建君、黄文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2014年12月4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卢思立到德化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称被告张建君、黄文境在德化县浔中镇蒲坂村李金钟家租用厂房生产署名为“卢思立”的陶瓷作品。经现场清点,发现涉嫌侵权陶瓷产品《陆游》1件、《郑成功》2件、《郑和》2件,模具各一套,“卢思立”签名印章一枚。随后,原告卢思立将被告张建君、黄文境诉至德化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德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思立作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尤其在木雕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其签名“卢思立”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收藏价值,被告张建君、黄文境未经允许在其制作的非卢思立创作的涉案作品上署名卢思立为作者,构成对卢思立署名权等著作权的侵犯。德化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张建君、黄文境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卢思立署名权等著作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2、公开向原告卢思立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原告卢思立作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尤其在木雕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其签名“卢思立”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收藏价值。被告张建君、黄文境未经允许在其制作的非卢思立创作的涉案陶瓷作品上署名卢思立为作者,主观上具有傍原告卢思立作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特定领域所具有的专业水平以及在社会公众中的特有影响,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陶瓷作品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对卢思立署名权等著作权的侵犯。姓名是公民作为个体的代号,它将作者本人与其作品联系起来。擅自将非作者名字署在非其作品上,一方面会使公众对该作品产生一个错误的心里预期和感知,另一方面也会因为该作品水平影响他人整体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该行为应当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构成了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但在他人默许等特殊情况下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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