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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发布时间:2017-04-20 08:51商业秘密网
1.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
【入选理由】
近年来,一些经典的国产动画片被陆续翻拍,市场价值不断提升,但这些动画片在创作之初,投资方与创作者对各自的权利往往没有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主张,对动画人物形象权利归属的激烈争议随之而来。动画人物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原则上,动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于其创作者,作者之外的主体如果要主张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与作者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归属约定。此外,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如果适用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可以在个案中通过提高赔偿数额的方式替代停止侵害责任,以突出公共利益的优先性,这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公共政策产物的本质属性。
【案例索引】
一审:(2014)杭滨知初字第634、635、636号
二审:(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357、358号
再审:(2016)浙民申3072、3073、3074号
【案情介绍】
1994年,刘某某受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1995年版,以下简称95版动画片)导演崔某某委托,为其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某某。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后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某某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的标准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95版动画片由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某"。2012年12月14日,刘某某将自己创作的涉案三幅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洪某,后洪某将上述著作权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公司)。2013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公司)摄制了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以下简称2013版动画片)并在CCTV等平台上进行播放,同时对2013版动画片的人物形象进行宣传、展览,并许可中国木偶艺术剧院进行舞台剧表演。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央视动画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利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并对改编后的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制作成动画片,并发行、复制、销售、播放、网络传输该动画片,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请判令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作者:未知,来源:浙江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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