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版权法数字化改革带来哪些启示(2)
甚至在西班牙推出“谷歌税”之时,谷歌针锋相对地宣布关闭其在西班牙的谷歌新闻服务,以防止出版者的内容出现在谷歌新闻服务中。2016年,欧盟曾经调研各利益相关者对“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看法,多数的新闻出版者认为,新的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出现,有助于帮助其通过法律确定性来增强版权议价能力,在数字环境中培养更多的许可机会,并赋予他们更好的打击网络盗版的权利,并可在更大的范围内维持媒体多样性和多元化。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少数新闻出版者,特别是来自西班牙的出版社则对此表示担心,其认为,在欧盟层面引入邻接权将使服务提供商更难让受众转至报纸和杂志的网站上,从而会减少流量和出版者的广告收入。
启示二 网络平台服务商监管责任增加
长期以来,欧洲法院以及欧盟各成员国对网络平台存储并提供其用户上传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一直存在争议,而该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平台是否有义务与作者订立版权许可协议。如2016年,欧洲法院在GS Media诉Sanoma案中指出,设链者以营利为目的,则推定其完全知道被链作品受保护且未获授权,应据此认为GS Media构成“向公众传播”。同样我们也看到,2015年德国汉堡法院驳回了GEMA(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对YouTube的上诉,事后,虽然两者对YouTube是否应对其平台上的用户上传内容负责仍持有不同观点,但两者依然就版权使用签订授权协议,GEMA坚持认为,只要音乐作品被使用,创作者就应该拿到公平合理的报酬。此类问题的讨论,在我国以及美国等国家也一直存在。近些年,我国法院对于在聚合盗链侵权案件中适用“服务器标准”还是“法律标准”,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美国法院则在2018年的“推特图片案”中明确指出,版权侵权与“涉案内容存储于无关第三方的服务器”并无确定关联。
在实践中,YouTube等UGC平台未经权利人允许上传并传播大量版权作品,损害了欧洲境内权利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存在对网络平台性质以及网络平台存储并提供其用户上传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的争议,权利人往往难以与平台方订立版权许可协议,无法因其作品被上传而获取报酬。为此,欧盟在提案中指出,“鉴于”网络平台服务商在存储并向公众提供用户上传的内容的情况下,超越了仅提供实物设施的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有义务与权利人订立许可协议,除非其行为符合《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14条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并且要核查网络服务平台商是否在作品传播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这意味着,权利人如果发现其作品被用户上传至YouTube上时,可以要求YouTube与其订立许可协议并获得报酬。(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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