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汽车品牌公司玛莎拉蒂对这件“玛莎拉蒂”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怎么回事?(3)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2012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安妮特皮装厂的经营者刘某对第3760714号“玛莎拉蒂”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皮革加工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驳回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商评委撤销诉争商标的裁定被撤销,而且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使用与否存争议
记者了解到,刘某于2011年12月12日独自出资成立了安妮特皮装厂,与灯塔市佟二堡地区皮草、皮衣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的经营模式类似,安妮特皮装厂主要为他人提供服装加工服务。2003年10月21日,刘某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5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制作、裁剪服装、皮革加工、裘皮时装加工等第40类服务上。据悉,刘某还于1996年12月5日提出第1156370号“瑪沙拉蒂”商标(下称案外商标)的注册申请,1998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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