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汽车品牌公司玛莎拉蒂对这件“玛莎拉蒂”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怎么回事?(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纠纷中,对于诉争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的确定及诉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的衡量,要结合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诉争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评判。
针对诉争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法院认为,结合刘某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服装加工合同及订单、牌匾制作数据及照片以及工厂内外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及其经营的安妮特皮装厂在指定期间从事了裘皮时装加工服务。刘某在该案中还提供了佟二堡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及税收完税证,该证明及税收完税证显示,刘某于指定期间在皮革、皮毛(加工)服务上使用了“玛莎拉蒂”品牌,虽然刘某没有提交服装加工服务的发票,但是能够证明服务行为的存在不限于发票这一形式的证据,完税证明也可以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可以认定税收完税证上显示的内容系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服装制作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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