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关晓彤表演《千手观音》惹著作权争议(3)

发布时间:2019-02-26 14:20商业秘密网

无论如何,这起案件至少确认了《千手观音》的著作权人并非茅迪芳。海淀法院在此案中认定的证据清晰表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已于2005年为艺术团颁发了12人表演版以及21人表演版《千手观音》的作品登记证。两个作品登记证书中作者均为“张继钢”,著作权人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

关晓彤应无责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关晓彤与浙江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判断是否侵权,首先要看著作权归属,其中的各项具体权利,如编导、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需要根据事实来确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当然属侵权行为,但要区分不同的权利内容。”

姚兵兵同时指出,此类表演可能还有借鉴、摹仿的问题,如果形式有相似之处,还要看是否两部作品构成实质相同,“这也就是著作权的思想和形式二分法为基础的内容了”。

“经授权才可使用,是我们应当从这一事件中所应当认识到的。而不论是何作品形式,只有权利人享有权利,都需经权利人许可才行。”姚兵兵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舞蹈千手观音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比较高,因此很多机构或个人喜欢进行表演或模仿,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或者考虑到侵权成本不高,而未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教授认为,根据目前媒体所报道的情况以及浙江卫视发表的声明来看,基本上可以认定浙江卫视已构成侵权。浙江卫视应当停止侵权,即停止播放此节目、消除影响并向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赔礼道歉,同时通过协商等方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不应扩大化,即作为参与节目表演的关晓彤等相关演员,并非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节目的制作方浙江卫视对关晓彤等演员表演的《千手观音》节目负侵权责任。”(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