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商业秘密(包括项目技术秘密、客户秘密、供应商秘密),以低于原告报价的方式取得东风展车项目。鉴于以上情况,原告立即书面致函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和江苏蓝佩得公司,要求停止侵害,两被告在收到函件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后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被告昊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元龙遵守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该案已确定戴元龙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情况下,三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而是继续合作完成了东风展车项目,并继续利用从原告处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获取其他展车项目。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并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律师费用8万元。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诉称三被告侵犯了其包括《智能、网联及其交互HMI硬、固与其软件概要、集成、设计及说明》、《麦克阵列板结构设计参考_V1.1》等技术资料及东风汽车公司、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和供应商资料等客户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即本案涉及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等,据此,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综上,本案应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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