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定代表人:池必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嘉荟新城19号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戴元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蓝佩得公司)、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辉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月22日,东风汽车公司邀请原告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其推出的概念轿跑展车项目,因原告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是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从事展车智能开发,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从事展车模型制作,双方共同承接展车项目,故原告收到东风汽车公司的邀请后决定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合作竞标东风展车项目。合作后,原告、东风汽车公司及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就东风展车项目进行了研究开发,鉴于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的合作关系,原告将研究开发中的项目技术规格方案和报价单等资料均发送给了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其收到资料后称因原告报价高而未能中标。后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在知道东风展车项目后,于2017年3月设立被告江苏蓝佩得公司,原告原技术主管戴元龙于2017年8月25日设立被告昊辉公司,该两公司设立后互相勾结,利用从原告处骗取的项目技术资料及戴元龙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掌握的原告(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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