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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沈珊青、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1-13 14:37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4102号

  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江南路**高新科技广场**7/8/**。

  法定代表人:罗旭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珊青,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飞,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林,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路****iv>

  法定代表人:赵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晓,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珊青、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蓝天,被告沈珊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飞、胡金林,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4671.89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6000元。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请中的停止侵权行为指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客户名单(IMPORTACIONES&EXPORTACIONESRIYANTOYSS.A.C、INVERSIONESDEMEBELENE.I.R.L、PUJLLANAS.A.C三公司),停止与三家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并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赔偿经济损失438900.64元,变更第三项诉请为赔偿原告支出律师费87480元,翻译费4932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沈珊青于2010年7月入职原告公司,历任业务助理、经理助理、副经理,于2017年11月15号提出离职,并于当天正式办理离职手续。沈珊青自入职起,主要操作本部门客户的外销以及采购工作,是IMPORTACIONES&EXPORTACIONESRIYANTOYSS.A.C、INVERSIONESDEMEBELENE.I.R.L、PUJLLANAS.A.C三家客户的主要业务对接人。沈珊青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并掌握相关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报价详情、交易习惯和意向、业务操作模式等原告公司不为外人所知的商业秘密。同时沈珊青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沈珊青应当对公司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沈珊青离职后,上述三家公司外贸订单锐减,自2018年1月到目前为止,三家公司在原告处未有一笔订单,而在2014一2017年四年时间内,三家公司在原告处平均每年都有十几万美元的订单金额。通过海关资料调查发现,上述三家公司目前全部通过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采购,而根据社保记录显示,沈珊青目前正在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这表明沈珊青将其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取的客户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提供给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帮助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客户,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系争信息为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沈珊青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原告同意即将涉案客户信息提供给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明知涉案信息为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依然使用这些商业秘密非法牟利。两被告给原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威胁和损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成此诉。

  被告沈珊青答辩称:1、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原告主张的三个客户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公众可以通过访问网站获得该信息,其在国内的贸易数据均可以通过腾道贸易数据的正当渠道获取,原告也没有对三个客户的产品需求、交易习惯等作出提炼,且原告与三客户之间并没有形成稳定的、长期的交易关系。2、原告并未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被告沈珊青在入职时签署过统一格式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但后面人事调整后并未另行签订新的保密协议。3、被告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告除提供一份被告离职后与其中一个客户的聊天记录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不符合实际,原告根据交易往来单据,自行统计了利润损失,但有客户名单并不代表必然发生业务往来,以此为据不合理。(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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