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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归谁所有?刷机是否侵权?杭州法院发布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5)

发布时间:2020-05-19 15:48商业秘密网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1. 认定胡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兴市大桥镇租赁办公场所及仓库,通过“婴童物语”淘宝网店从事惠氏、美素佳儿奶粉的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对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27个快递盒内的奶粉;

  2)处奶粉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397371.20元。

  2. 认定胡某某在“婴童物语”网店公示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对胡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胡某某不服,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胡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恰当,但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实际办案时间已超过办案期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决定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胡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量罚适当,但办案超过法定期限,因未对胡某某的权利和行政处罚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故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撤销,应当依法确认程序轻微违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七

  王某某诉杭州星柚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2019)浙0109民初16158号

  关键词

  网红带货、保底收益、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直播平台网红凭借强大带货能力,形成“网红带货”这一新兴数字经济模式,相关纠纷亦呈增长趋势。本案是网红和商家间的典型纠纷,导致纠纷产生的根源是商家盲目迷信网红的粉丝数目和带货能力,约定了“苛刻”的利润分配方式和保底收益,以致其无利可图。本案中,法院充分肯定了网红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促进和补充作用,敦促实体商家在参与数字经济时恪守法律规范,保护网红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利益平衡,避免过度保护一方对行业良性发展造成潜在伤害。严格适用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合理评定商家的违约责任,使实体商家避免因一次“不慎”的新兴商业合作而背负过大的经济压力。裁判规则鼓励和引导实体商家强化数字经济法律意识,通过研判网红真实带货能力、明确具体宣传内容、设置“保底销售额”等方式与网红开展合作,重视合作过程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更好地实现产业数字化。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是抖音拥有730万粉丝的网红,被告杭州星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约定由王某某在抖音宣传产品,每月按淘宝销售额20%分配利润,保底年收入500万元,前6个月内月保底为20万元,如违约按未付金额30%支付违约金。

  2019年5月起,王某某在抖音开展产品宣传,但服饰公司未向其分配利润。2019年6月,服饰公司以王某某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合作关系。

  双方协商不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合同、服饰公司支付保底收益12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

  裁判结果

  庭审中, 王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约完成宣传。而服饰公司仅举证证明王某某带货能力未达预期,导致淘宝店铺无利润产生。因双方约定有保底收益,法院认为服饰公司未获预期收益不构成拒付保底收益的理由。(作者:未知,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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